马来西亚争议解决概述
马来西亚拥有完善的争议解决体系,包括法院诉讼、仲裁、裁决和调解。在本文中,Ariff Rozhan & Co 的合伙人 Christopher Arun和 Sylvie Tan Sze Ni以及 Dezan Shira & Associates 的合伙人 Vivian Mao深入解析马来西亚的争议解决机制、判决执行方式及最佳实践,帮助企业高效管理争议并确保合规履行合同义务。如需专业咨询,请联系 Vivian.mao@dezshira.com.
马来西亚拥有一个结构完善且全面的争议解决法律框架,其中包括多层次的法院系统和规范各种争议解决机制的健全法定框架。该国提供了多种解决法律争议的途径,包括正式的法院程序、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机制(如仲裁、裁决和调解),以及专门的听证机构和法院。了解这些选项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帮助企业高效且具有成本效益地处理争议。
争议解决机制
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由上级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和下级法院(治安法庭和地方法院)组成。简而言之:-
- 联邦法院: 最高法院,处理宪法事务,并审理来自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
- 上诉法院: 审理来自高等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
- 高等法院: 马来西亚有两个具有协调管辖权的高等法院。马来亚高等法院审理马来西亚半岛和纳闽联邦直辖区的案件。沙巴和砂拉越高等法院审理沙巴和砂拉越的案件。两个高等法院在民事和刑事案件(包括涉及死刑的案件)中具有同等地位和管辖权。
- 地方法院:处理金额不超过100万令吉(约226,000美元)的民事索赔和不涉及死刑的刑事案件。
- 治安法庭: 处理金额10万令吉(约22,600美元)以下的民事索赔和可处以罚款或10年以下监禁的刑事案件。
替代性争议解决 (ADR)
仲裁Arbitration
马来西亚仲裁的主要立法是《2005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2005)。仲裁因其灵活性、高效性和保密性而在国际和商业争议中特别受欢迎。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是马来西亚的主要仲裁机构。
仲裁的核心是仲裁协议,即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而非传统法院诉讼解决任何争议的书面合同。此类协议通常规定了仲裁过程的规则、程序和地点。
《2024年仲裁法(修正案)》(Arbitration (Amendment) Act 2024) 引入了对第三方资助(TPF)的监管,这是仲裁案件融资的重大发展。这一改革允许外部方资助仲裁程序,可能对一方当事人进行仲裁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裁决Adjudication
在建筑行业,《2012年建筑行业支付和裁决法》(Construction Industry Payment and Adjudication Act (CIPAA) 2012)(CIPAA)的颁布旨在促进及时支付和快速解决争议。根据CIPAA的裁决程序,将由各方同意或由AIAC任命的中立且公正的裁决员主持。裁决员通常在与争议相关的建筑法和行业领域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裁决员的裁决将立即对各方产生约束力。只能在有限的理由下,例如欺诈或剥夺自然公正,才能撤销裁决员的裁决。
调解Mediation
《2012年调解法》(Mediation Act 2012) 旨在促进调解,以实现公平、快速和具有成本效益的争议解决。调解具有灵活性和节省成本的优势,如果调解未能成功,双方当事人仍可继续进行诉讼或仲裁.
专门的听证机构和法院
此外,马来西亚还设立了专门的听证机构和法院,以便在特定法律领域提供有针对性的裁决和解决方案。这包括处理反垄断和市场竞争相关事务的竞争委员会,处理消费者与企业之间争议的消费者索赔仲裁庭,处理购房者对住房开发商寻求赔偿的房屋买家仲裁庭,以及处理劳资关系争议的工业法庭。
争议解决条款中的先决条件
许多合同,特别是在商业和建筑协议中,都包含在开始诉讼或仲裁之前必须满足的先决条件(例如,多层次的争议解决条款)。这些条款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进入正式仲裁或诉讼之前尝试非正式的解决方法(如谈判或调解)。例如,在Juara Serata Sdn Bhd 诉 Alpharich Sdn Bhd [2015] 6 MLJ 773案中,马来西亚最高法院强调了遵守争议解决条款中先决条件的重要性,强调双方必须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争议解决条款不应被视为在合同审查中被忽视的“模板”条款。当事人必须仔细考虑并遵守这些条款,否则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甚至可能导致索赔无效。
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国内判决
对于金钱判决,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扣押和出售债务人资产的扣押和出售令状(Writ of Seizure and Sale),或申请第三方债务人程序(Garnishee Proceedings),即命令欠判决债务人欠款的第三方(如银行)直接向判决债权人支付欠款。其他执行方式包括对财产进行押记的押记令(Charging Orders),以及任命管理债务人资产的管理人(Receiver)。对于非金钱判决,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占有令状(Writ of Possession)以取得不动产的占有权,或申请用于动产的交付令状(Writ of Delivery)。
此外,可以针对公司启动清盘程序,或针对个人启动破产程序。目前,清盘程序的债务门槛为5万令吉(约11,300美元),破产程序的债务门槛为10万令吉(约22,600美元)。
外国判决
在马来西亚执行外国判决受《1958年互惠执行判决法》(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ct 1958)(REJA)管辖。根据REJA,判决债权人必须向马来西亚高等法院申请登记外国判决。如果外国判决根据REJA登记,则可以像国内判决一样执行。如果外国判决不符合REJA的登记标准,判决债权人可能需要向马来西亚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并提供主张的初步证据。
仲裁裁决的执行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仲裁裁决,通常都可以根据《2005年仲裁法》向马来西亚高等法院申请执行。特别是根据《2024年仲裁法(修正案)》,仲裁裁决(无论其仲裁地在马来西亚还是外国)在马来西亚自动被视为具有约束力,无需向高等法院申请承认;然而,当事人仍必须向高等法院申请执行。
关键要点
对于计划进入马来西亚市场的外国投资者而言,马来西亚健全且灵活的争议解决框架为其市场进入提供了确定性和效率。凭借完善的司法体系、国际认可的仲裁机构(AIAC)以及商业友好的争议解决机制,马来西亚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稳定且友好的环境,以确保争议能够迅速且有效地得到解决。为了充分利用这些机制,确保遵守争议解决条款或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降低风险并有效应对程序性挑战至关重要。
Ariff Rozhan & Co(ARC) 总部位于吉隆坡,是马来西亚顶尖律师事务所之一。ARC在处理复杂、具有挑战性的法律问题方面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曾为众多本地和国际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ARC的专业实力得到了广泛认可,并多次荣获国际权威法律刊物的高度评价,包括《Legal 500 Asia Pacific》、《Chambers & Partners》、《Benchmark Litigation》和《Asialaw Profi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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